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30号
原告李豆豆,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庆梅,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豆豆诉被告周庆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豆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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