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伟胜与赵志勇、田备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3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迭伟胜,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志勇,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备战,男。
再审申请人迭伟胜因与被申请人赵志勇、田备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迭伟胜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没有与田备战合伙经营案涉货车,也没有与田备战合伙经营买卖油的生意,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与事实和法律相违背。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田备战提交的其与牛x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结合对牛xx的调查笔录、迭伟胜与田备战共同记录的账本中关于购车款出资的记录,认定田备战与迭伟胜共同出资买车的事实成立,并无不当。综合迭伟胜在上述账本中记录的拉油账单和田备战对出资额、修车款等的记录、迭伟胜多次去赵志勇处拉油且多次给赵志勇汇油款的事实,以及原审庭审中的杨xx、赵xx的证言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迭伟胜与田备战之间系合伙关系,迭伟胜应与田备战共同偿还欠款亦无不当。
综上,迭伟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迭伟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铁红
审判员  刘长虹
审判员  李景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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