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如泉,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照法,男 ,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凯,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如泉因与被上诉人李彦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赵如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如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如泉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荣军
审判员 孙莉环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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