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玉锁,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三明,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上诉人秦玉锁因与被上诉人周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13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获嘉县某某镇,但长期居住在焦作市解放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秦玉锁户籍住所地在获嘉县某某镇,其上诉称长期居住在焦作市解放区,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秦玉锁住所地在获嘉县亢村镇,故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薛占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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