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秀芳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立初字第9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3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申秀芳,女,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上诉人申秀芳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立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与财产所有权不相同。在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只是处分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做任何处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申秀芳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责任田,并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申秀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2、分割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申秀芳与普桂房系2011年5月20日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载明“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申秀芳起诉时距离婚已超过一年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薛占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瑞霞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