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泽波诉李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3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泽波,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雁,女,回族,
上诉人田泽波因与被上诉人李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田泽波。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秦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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