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学花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立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3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学花,女,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原审起诉人许学花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414号离婚纠纷民事案件中没有判决的位于古固寨建材市场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和厂房的使用权,判决归起诉人许学花使用,并对张善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及妨害诉讼的行为予以认定和追究。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民立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对许学花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许学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由红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学花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要诉讼请求为确认古固寨建材市场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和厂房的使用权,故本案系不动产物权纠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涉案不动产不属于该院辖区为由,对许学花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玉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瑞霞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