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敏,女,汉族,潞城市鑫源建筑模具租赁部负责人,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审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御湖天城小区”项目部。
负责人曹红新。
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敏、原审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御湖天城小区”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1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朱敏长期在山西经营租赁站,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山西,且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涉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3月29日潞城市鑫源建筑模具租赁部(甲方)与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建筑租赁物品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如有收付租金及核实数量发生争议以及以上条款违约,协商不成时,乙方的担保方和乙方同意在甲方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或由甲方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甲方负责人朱敏户籍住所地在河南省封丘县,故封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薛占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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