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雪安,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启昌,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牛雪安、祝启昌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四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牛雪安、祝启昌不服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作出(2013)红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雪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晖,上诉人祝启昌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玉金,被上诉人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秦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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