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坚,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存刚,男,汉族,
上诉人张志坚因与被上诉人许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3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张志坚所诉事实应属许存刚诈骗罪之漏罪,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张志坚的起诉。
上诉人张志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作为出借人,张志坚不认为是诈骗犯罪,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张志坚所称借款事实并不包括在许存刚诈骗罪事实内,因此,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361-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秦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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