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牛希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3 10:12:15 |
温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温刑初字第00125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希江,男,197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希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张楠、被告人牛希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牛希江酒后驾驶豫HNG62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司马大街与振兴路交叉口南侧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詹×驾驶的豫HZ0418轿车相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温县交警大队认定,牛希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牛希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6mg/100m1。案发后,牛希江赔偿詹×车损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希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詹×陈述,证人王×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希江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自愿交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希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