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进与靳明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7:3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光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明峰,男。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其荣,女。
上诉人杜光进因与被上诉人靳明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光进、被上诉人靳明峰的委托代理人高其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杜光进在封丘县居厢乡XX村有一处宅院。2013年10月18日,杜光进与靳明峰以证明的形式达成协议,证明内容为:“此院转让给靳明峰,此后不受任何人侵权,此后没有任何纠纷,长20.05米、宽20米,房六间。钱20000万元,两天内清转完毕,空口无凭,立字为证。转让人杜光进,经手人靳遂元。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立”。2013年10月22日,靳明峰之妻高其荣到杜光进所转让的宅院砍伐树木。庭审中高其荣自认砍伐了四棵树,杏树、柿子树、桃树、枣树各一棵。后靳明峰起诉杜光进,请求解除与杜光进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杜光进返还2万元。2014年2月17日,经封丘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封丘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调解意见制作了(2013)封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为:“一、解除杜光进与靳明峰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杜光进返还靳明峰房屋买卖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为月息一分,自2014年2月17日起开始计算至2014年8月10日止),限2014年8月10日前付清。二、其它双方互不争执”。该调解书内容尚未履行。2014年10月15日,杜光进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靳明峰赔偿杜光进财产损失二万二千元。在庭审中,杜光进自认从2014年6月份该处宅院由其占有。靳明峰在庭审中陈述其于2014年3月份,本案涉及的宅院已由杜光进实际控制。
原审法院认为:(2013)封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的调解内容第二条中明确“其他双方互不争执”,靳明峰之妻高其荣砍伐树木的行为发生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前,杜光进在调解时并未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要求,现又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请求,违反了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杜光进诉称靳明峰砍伐树木、毁坏家畜并要求靳明峰赔偿其财产损失二万二千元,杜光进未能提供其财产损失二万二千元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杜光进诉请证据不足,对其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杜光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杜光进负担。
杜光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当中说和人等四人,是这样说的先写上,果木树,花树等等,等到第二年春天能种活时再说,这些果木树不好培育,其他尽快搬出,当时杜光进就在本村里用了几个人,把屋里东西迁出来了,时差一天晚上,对方就把杜光进院的花果树砍了几颗,等第一天天不亮的时候,杜光进就叫开说和人家的门,说明情况,杜光进说自己要报警了,自说和人家回家又一看,不到7点钟,对方又带领全家三四口人,对杜光进家大砍,杜光进就及时报警,当时居厢派出所出警,几位民警及时到达杜光进家现场勘验,并拍有照片,杜光进说要存档,待后处理,几位同志说是,就返还派出所了。2、靳明峰说:他清理他自家院内的花果树等一切杂物没啥,杜光进把桩基卖给他们,并没有把杜光进精心培育,二十余年的花果树卖给他们,砍伐这些果树,一没经说和人知道,二没经杜光进主家批准,靳明峰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2014年2月17日判决后,直至到五一前后才把杜光进的大院门开锁,满园杂草丛生,高达1.5米左右,此后杜光进整理了10多天才基本完毕,现还有少量的痕迹,靳明峰称是2014年3月份开的门无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靳明峰辩称:砍树的时间对方一审起诉时说是10月22日,上诉说是当天不对,实际上靳明峰是10月22日砍得树。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封丘县人民法院(2013)封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其他双方互不争执”,杜光进庭审中承认达成法院的调解协议第二条,因为靳明峰曾经帮了自己大忙,“其他双方互不争执”中包括房屋院子内的砍树、动物损失及其他的一切,是杜光进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但又称协议达成后,靳明峰一直不给杜光进房屋,该调解协议就该摧毁了。靳明峰称,当时的调解协议是经居厢法庭调解,协议达成后,以前什么都不提了,包括砍树等损失及其他一切,是调解书的真实意思表示。靳明峰又称2014年3月领到法院调解书后,法院让把门打开,自己就打开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可以认定在达成(2013)封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协议时,对本案争议的树木、牲畜等损失双方作出了约定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杜光进以靳明峰未在2014年3月交付房屋为由,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因此应该无效,靳明峰对此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法院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13)封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杜光进、靳明峰均承认已经收到,并称当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书对双方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杜光进现在以靳明峰砍伐树木、毁坏家畜,未在2014年3月履行法院调解书为由,要求靳明峰赔偿其财产损失二万二千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是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双方之间的调解书合法有效,且第二条中“其他双方互不争执”的内容包括本案争议的树木,牲畜等损失的情况下,杜光进要求靳明峰赔偿其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杜光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杜光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军委
审判员  许 琳
审判员  张立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俊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