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明亮,男,汉族,系李朝父亲。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特别授权),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如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特别授权),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候建锋(特别授权),男,汉族。
上诉人李朝因与被上诉人毛如章撤销合同纠纷一案,李朝于2014年7月16日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李朝与毛如章之间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李朝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朝法定代理人李明亮、委托代理人夏志杰及被上诉人毛如章委托代理人董树刚、候建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上诉人李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丹丹
审判员 韩国华
审判员 张金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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