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素琴诉王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29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素琴,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涛,男,汉族,
上诉人冯素琴与被上诉人王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素琴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素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秋民,被上诉人王新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卫华、李建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秦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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