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德文,男,住卫辉市。
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上乐村镇宋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杰瑞,卫辉市上乐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德文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上乐村镇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村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宋村村委会于2014年3月31日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德文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清理承包地上的定作物、附属物,即刻交还卫河河堤330米承包地段,承担迟延交还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卫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魏德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魏德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梁国兴
审判员 王玉梅
审判员 路长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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