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平原新区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祝楼乡口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民付,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小亮,男,住原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平原新区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祝楼乡口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口里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娄小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娄小亮于2014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口里村委会支付娄小亮征地补偿款12840元。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原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口里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平原新区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祝楼乡口里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邢 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