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牛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2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因多次在北京和卫辉等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2年1月5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1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15年1月16日被监视居住。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因其位于卫辉市人民路朝阳花园相邻宅基地通行、其婆婆死亡原因、财产毁坏等问题,多年来一直上访告状,在其信访事项已经相关部门复核并被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联合国开发署周边地区以及卫辉市人民政府、卫辉市信访局等政府机关继续非访,因其行为扰乱了上述公共场所秩序而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和卫辉市公安局警告、训诫及行政拘留。2013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牛某某再次到卫辉市信访局局长李某甲办公室,要求解决其信访事项,提出枪毙郭某某兄弟并为其东墙外土地办理土地证等,在被告知其要求系无理要求时,牛某某在李某甲办公室大吵大闹,辱骂李某甲直至下班。下午信访局上班后,被告人牛某某再次来到信访局李某甲办公室吵闹,并辱骂李某甲及前来劝阻的该局工作人员,造成信访局无法办公,其他群众无法向该局反映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2010年,郭某某作为朝阳小区的开发商,霸占其家宅基地,用垃圾堵门,2012年才将路弄开,在2011年的时候郭某某让人用砖头将其婆婆砸死,还砸房子,2012年的时候将其家的越野车砸了5次,每次都向派出所报案,还堵其家的下水道。其到北京上访一共被拘留6次,每次都有训诫书。因其反映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多年来一直上访,要求赔偿因上访造成的损失,具体按照标准赔偿就行,要求枪毙郭某某兄弟两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卫辉市政府门卫)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4月27日早上9点多,牛某某到卫辉市政府门前上访,二人告知牛某某应去信访局反映问题,但牛某某不去,此时一名姓段的老太太强行闯入市政府院里,二人分别对两人进行劝阻,期间牛某某在政府门口大声喊话支持姓段的老太太,二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将牛某某和姓段的老太太带走。
2、证人李某乙(卫辉市顿坊店乡政府信访办主任)的证言,证实牛某某是个老上访户,上访时间有三、四年了。牛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访,有时在中南海周边地区,有时在联合国开发署,其每次均是接到卫辉市信访局通知后赶到北京,从驻京办人员手中将牛某某接回卫辉市,并收到北京市公安局对牛某某出具的训诫书,内容均显示牛某某在上述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周边公共场所秩序,当地公安机关对牛某某予以训诫。牛某某进行上访的地点还有卫辉市信访局、卫辉市政府、新乡市信访局、新乡市政府、河南省信访局、河南省公安厅、国家信访局等等。牛某某每次到卫辉市信访局信访都带情绪,并在信访局院内吵闹。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其与顿坊店乡政府武装部长刘某甲看到牛某某到信访局反映问题,牛某某到局长李某甲办公室后不久,就听见吵闹声,二人来到信访局二楼,看到牛某某与李某甲在门口吵闹,并辱骂李某甲,信访局工作人员来劝阻牛某某,牛某某边下楼边骂,在院里一直闹到信访局下班才走。
3、证人刘某甲(卫辉市顿坊店乡武装部长)的证言,证实牛某某是老上访户,多次到北京上访,牛某某上访的地点有卫辉市信访局、卫辉市政府、新乡市信访局、新乡市政府、河南省信访局、河南省公安厅、国家信访局等等。牛某某每次到卫辉市信访局信访都带情绪,并在信访局院内吵闹。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其与李某乙看到牛某某到信访局反映问题,牛某某到局长李某甲办公室后不久,就听见吵闹声,二人来到信访局二楼,看到牛某某与李某甲在门口吵闹,并辱骂李某甲,信访局工作人员来劝阻牛某某,牛某某边下楼边骂,在院里一直闹到信访局下班才走。
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8日晚上,其与李某乙接到通知去北京接上访的牛某某,从驻京办人员手中接回牛某某,还收到当地派出所对牛某某的训诫书,内容显示牛某某在中南海地区进行非访,扰乱了周边的公共秩序。
5、证人李某甲(卫辉市信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牛某某在2010年来信访局反映她家出路问题,局里调查后查明,牛某某家住人民路北头路东,将西屋出租,走朝西的过道出门,后又将过道出租,将东屋南头一间房改为过道向东出路,她家东墙外是一条沟,沟东是原来部队的围墙,郭某某开发此处后,将围墙拆除,在路边用栅栏围起来。牛某某要向东走路,去找郭某某协商不成,为此发生矛盾,派出所处理后,牛某某仍天天到市政府闹,信访局为牛某某协调出路问题,出具一份证明,大概意思是,牛某某出路为人民路方向行走,因过道出租没有路,暂时向东门路东走,土地是国有的,不属于牛某某个人。牛某某拿到该证明后,开始到土地局和规划局闹,要求为她家东墙外土地办土地证,但土地局确认该地系国有,不能办土地证,为此牛某某天天到信访局闹,称因信访局出具该证明,土地局才不为其办证。2012年,牛某某的婆婆在医院死亡后大半年,牛某某来信访局反映,她婆婆是被郭某某指使人打死,但公安局到新医一附院调取相关病历证实牛某某婆婆的死与外伤无关。牛某某每次到北京上访,均被当地派出所行政拘留,后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次。2013年牛某某几乎每天都到信访局无理取闹,要求枪毙郭某某兄弟两人,赔偿她上访经费十万元,给她家东墙外土地办证,这些问题解决后她就不再上访。牛某某每次来信访局都到其办公室闹,不让其办公,也不让别的群众来反映问题。2013年9月9日上午,牛某某再次来到其办公室要求枪毙郭某某、给她办土地证,其告知牛某某是无理取闹,信访局无法解决她提的要求,牛某某就在办公室不走,不让其办公,直到中午吃饭时才离开。下午刚上班,牛某某又来到办公室要求满足她提的要求,工作人员进来办公室办公,牛某某说不解决她的问题,不让人进门,工作人员上前劝解,牛某某就开始骂,说信访局的人都不是人,不干人事,其他来访的群众来反映问题,她也不让别人说话,牛某某在信访局里跳着骂人,结果整个信访局的工作人员都停下手头的工作来劝她,整个下午都无法办公。
6、证人赵某某(卫辉市信访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9日下午刚上班,就听见牛某某在李某甲局长屋里骂人,牛某某声音很大,骂你不是人,不干人事,其劝说牛某某从李局长屋里出来,牛某某不走,继续在楼道里骂,牛某某还对前来办事的群众说信访局的人都不是人,不干人事,找他们也是白找。工作人员把牛某某劝到院子里,牛某某仍然大吵大闹了二、三个小时,并阻止前来办公的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
7、证人彭某某(卫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牛某某是老上访人员,她反映的问题已被三级终结,但仍然缠访、闹访,不断来信访局闹。牛某某的案件办结后,她还去新乡市信访局、河南省信访局、北京等地非访,并到卫辉市信访局闹。2013年9月9日下午,其正在接待厅办公,听到外面有人大吵大闹,出来看到工作人员张某丙、李某丙正在楼上劝阻牛某某,当时牛某某情绪很激动,不听劝阻还大吵大闹,骂李局长不是东西等脏话,十分难听,其赶紧上前把牛某某劝到院里,牛某某就站在院子里指着楼上的李局长骂。
8、证人张某丙、李某丙(卫辉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牛某某是上访人员,每年来信访局无数次,每次来都骂李某甲局长和工作人员,她在信访局院里乱骂,怎么劝她也不听,严重影响办公。2013年9月9日下午,二人正在办公时,听到牛某某在楼道里乱骂,李局长正在劝牛某某,但她不听,继续骂,说你们天天欺负老百姓,天天不干人事等等,闹得李局长无法办公。二人上前劝阻,将牛某某拉到楼下,她在院里越骂越凶,谁劝也不听。
9、证人张某丁(卫辉市纪委驻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证实牛某某是老上访户,向其反映过土地规划问题。2013年几乎每天都能见到她来信访局反映问题。她每次来反映问题,只要接待员一和她说话,她就在信访局院里大吵大闹。有一次其在办公时,听到信访局院里有吵闹声,其出来看到是牛某某在院里吵闹,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在给她做工作,因为牛某某来信访局吵闹的次数太多了,具体闹了多长时间记不清了。
10、证人李某丁(卫辉市规划局驻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证实牛某某向其反映过出路、规划问题。2013年一年里牛某某多次到信访局,大多数时候都是大吵大闹,有时在信访大厅,有时在信访局院里,她每次闹都有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劝她,但她每次都不听。
(三)书证
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证实,被告人牛某某2011年12月21日在天安门地区非访、2012年12月12日在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2013年3月28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2013年5月30日在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2013年9月17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2013年10月1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2013年11月7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当地公安局依法训诫。
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被告人牛某某2012年2月6日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非访,该局于当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后因病缓收;因牛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非访,该局于当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3、卫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被告人牛某某2011年12月21日上午到北京市天安门非访,该局于2012年1月5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牛某某2012年4月27日在卫辉市市政府门前非访,该局于当日决定对其警告;因牛某某2013年3月28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该局于2013年4月16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因牛某某2013年5月30日在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该局于2013年7月1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因牛某某2013年9月17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该局于2013年9月18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因牛某某2013年10月1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该局于2013年11月8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4、报案材料证实因牛某某非正常上访,卫辉市人民政府门卫张某乙于2012年4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卫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分别于2013年4月1日、6月6日、9月18日、10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5、卫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证明、卫辉市顿坊店派出所证明、李某乙证明、李某戊证明、刘某乙证明证实,牛某某在北京市天安门周边、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秩序,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随将牛某某接回并收到当地公安机关对牛某某的训诫书。2013年9月9日,牛某某到卫辉市信访局反映问题时大吵大闹并辱骂局长李某甲和工作人员,严重扰乱该局正常办公。
6、卫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情况说明、李某甲情况说明、赵某某情况说明均证实,牛某某在其反映的问题经三级终结后,仍多次到天安门、联合国开发署、中南海进行非访。2013年9月9日,牛某某到卫辉市信访局反映问题时在局长李某甲办公室大吵大闹并辱骂局长李某甲和工作人员,且不听劝阻,严重扰乱该局正常办公。
7、牛某某控告状及反映情况材料,证实其反映的事项是自家宅基地问题、郭某某砸车、砸房、将其婆婆砸死、堵路、拆水管问题。
8、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决定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实,卫辉市规划局认为牛某某房屋和部队围墙东西相邻之间不存在公用路,牛某某要求于法无据,牛某某应拆除其违法建筑,还原其向西出路,可根本解决其出路问题。
9、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向卫辉市规划局反映开发商郭某某开发卫辉市朝阳小区,将几家后院的公共出路侵占,影响出行问题,要求留出公共出路。该问题经卫辉市政府复查后,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委托新乡市城乡规划局进行复核,决定维持卫辉市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10、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反映的占地补偿及其婆婆被打死公检法不作为问题,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后其又赴北京市天安门、联合国开发署、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牛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四)视频资料
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牛某某于2013年9月9日在卫辉市信访局院内吵闹的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卫辉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上诉人牛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扰乱卫辉市信访局工作秩序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且本案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牛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其扰乱卫辉市信访局工作秩序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其扰乱卫辉市信访局工作秩序的事实,有李某乙、刘某甲等人证言和视频资料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在其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部门三级终结后,仍多次进行非法信访,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某某在其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部门三级终结后,仍多次进行非法信访,扰乱公共秩序。其在卫辉市信访局反映问题时,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辱骂李某甲和其他工作人员,严重扰乱该局的工作秩序,造成该局无法正常办公,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牛某某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俊喜
审判员  李延年
审判员  温晓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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