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师范大学。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王键吉,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辉,该校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临,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河师大)与被上诉人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利达公司于2012年1月9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师大支付工程款789000元、铝塑板变更增加工程量的价款277306.12元、工程检验费38430元及其欠款利息。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8日作出(2012)牧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师大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师范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返还。
审 判 长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曾维锋
代理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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