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存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怀戏,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枝,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芬,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明向,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建美,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艳君,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恒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素贞,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存柱,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存广,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怀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奇,男,汉族,
原审被告王国涛,男,汉族,
原审被告王建文,男,汉族,
原审被告肖翠兰,女,汉族,
上诉人丁香因与被上诉人肖存佳等13人、原审被告王国涛、肖翠兰、王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能定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受理费58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天文
审判员 王师斌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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