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12月2日生。
被告邵某某,男,1972年11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马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杰申
审 判 员 朱彦军
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国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