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21 07:23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12月2日生。

被告邵某某,男,1972年11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马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杰申

审 判 员  朱彦军

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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