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448-1号
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延科,女,36岁。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郏民金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李延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42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现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延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42000元的限额内的冻结。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