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鹤山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1985年6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北四矿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宗庆,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山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焕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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