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李保山。
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鹤壁市红旗街中段100号。
被告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山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中心、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两个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戚秀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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