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魏某某,男,1982年4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豪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3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魏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魏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国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