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3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萍,女,51岁。
被告王坤奇,男,40岁。
被告王佩,女,58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萍、王坤奇、王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张 潇
审 判 员 李银环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