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现志、张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2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21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现志,男,44岁。

被告张素红,女,45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现志、张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晨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