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21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现志,男,44岁。
被告张素红,女,45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现志、张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