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64号
原告程胜强,男,1970年5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邵功斌,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亮,男,1963年5月23日生。
被告周彩侠,女,1963年10月20日生。
被告程志强,男,1987年12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胜强与被告程亮、周彩侠、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胜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胜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胜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程胜强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峰
审 判 员 刘银萍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