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胜强与程亮、周彩侠、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2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64号

原告程胜强,男,1970年5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邵功斌,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亮,男,1963年5月23日生。

被告周彩侠,女,1963年10月20日生。

被告程志强,男,1987年12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胜强与被告程亮、周彩侠、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胜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胜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胜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程胜强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峰

审 判 员  刘银萍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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