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程某,女,1989年4月10日生。
被告马某,男,1989年10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程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程某负担。
审判员 贾卫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