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20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怡斌,男,1989年1月30日生。
被告马学志,男,1950年2月25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怡斌、马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