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金初字第141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炯哲、吴豪兵,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双奇,男,55岁。
被告吴松辉,男,39岁。
被告吴振乾,男,56岁。
被告吴玉凤,女,58岁。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双奇、吴松辉、吴振乾、吴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