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274号
原告秦月侠,女,52岁。
委托代理人陈克军,男,54岁。系秦月侠之夫。
被告乔水欣,男,34岁。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孙世杰,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秦月侠与被告乔水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月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克军、被告乔水欣、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月侠诉称,2014年7月19日下午2点多,秦月侠骑电动车上班,在郏县城关镇医前路百草堂大药房路段正常行驶时,乔水欣驾驶豫DR6077号小型轿车突然开车门,秦月侠躲闪不及被撞翻在地,面部颌部及四肢严重摔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水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月侠被送往郏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四颗牙齿严重受伤,面部挫伤,四肢软组织损伤,治疗三个多月。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秦月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56449.3元。庭审中秦月侠变更请求为赔偿各项损失29537.3元。
被告乔水欣辩称,乔水欣在交警队垫付了10000元钱,秦月侠已领走,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乔水欣。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秦月侠请求数额过高,保险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赔偿应该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计算,诉讼费属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乔水欣系豫DR6077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6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5日24时止。2014年7月19日14时40分,在郏县城关镇医前路百草堂大药房门口处的道路上,乔水欣驾驶豫DR6077号小型轿车开车门时,与秦月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秦月侠受伤,被送往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牙外伤;2、头面部及颌面部挫伤;3、四肢软组织损伤。共住院治疗99天,花医疗费16377.3元。秦月侠的电动车损坏。
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1、乔水欣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秦月侠无责任。
另查明,1、秦月侠在住院治疗期间,乔水欣垫付现金10000元;2、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庭审中秦月侠提交的赔偿清单为:1、医疗费16377.3元;2、护理费29041元/年÷365天×100天=7960元;3、住院伙食补助30元/天×100天=3000元;4、住院营养费10元/天×100天=1000元;5、交通费1000元;6、车损200元,共计29537.3元。
上述事实,有秦月侠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治疗证明、保险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郏县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水欣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月侠无责任,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事故的发生导致秦月侠受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豫DR6077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秦月侠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16377.3元;2、护理费29041元/年÷365天×99天=7876.9元;3、住院伙食补助30元/天×99天=2970元;4、住院营养费10元/天×99天=990元;5、交通费,虽然秦月侠提供的证据,但其住院治疗期间确需支出交通费,根据秦月侠就医地点、时间,按600元较为适宜;6、车损200元,共计29014.2元。乔水欣垫付的10000元,应从秦月侠的损失中扣除,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乔水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秦月侠19014.2元;支付乔水欣垫付的现金10000元;
二、驳回秦月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秦月侠负担2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淑清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