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
负责人王东升。经理。
被告宋亚非,男,1985年1月15日生。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与被告宋亚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0月30日,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元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里公司的负责人王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宋亚非经传唤后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里公司诉称,原、被告作为甲乙双方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合同书一份,宋亚非分期从万里公司购买红岩牌豫D31411号车辆一台。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合同期满乙方全部付清车款,车辆产权归乙方,乙方须把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到期后,宋亚非拒不履行将该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的义务,经万里公司多次催促,宋亚非仍拒不履行该义务,宋亚非的行为给万里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巨大风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万里公司与宋亚非双方的挂靠关系,判令宋亚非履行把车辆过户至其本人名下的合同义务;二、本案诉讼费用及万里公司在维权中的正当支出由宋亚非承担。
被告宋亚非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万里公司作为甲方与宋亚非(乙方)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实为车辆挂靠合同),宋亚非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万里公司红岩牌豫D31411号车一台,主车发动机号05121110195,主车底盘号000655,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万里公司。合同约定:汽车价款50000元,首付38000元,余款22000元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分24个月,每月付500元给万里公司。分期付款合同期满乙方全部付清车款,车辆产权归乙方,乙方须把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现合同已经到期,宋亚非已经付清了所有车款,但宋亚非不履行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的义务。万里公司多次催促无果于2014年10月30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万里公司与宋亚非的豫D31411号车的挂靠关系,判令宋亚非履行把车辆过户至宋亚非本人名下的合同义务;二、本案诉讼费用及万里公司在维权中的正当支出由宋亚非承担。
以上事实,有万里公司提供的购车合同、行驶证、身份证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宗,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后,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万里公司与宋亚非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宋亚非将车款支付完毕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万里公司解除车辆挂靠经营关系,并将该车辆过户到宋亚非的名下。现宋亚非不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现万里公司请求依法与宋亚非解除车辆挂靠经营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万里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与宋亚非的豫D31411号车车辆挂靠关系;
二、驳回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宋亚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