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152号
原告赵葡萄,女,62岁。
被告买恩殿,男,64岁。
被告王怀亮,男,49岁。
被告张中乾,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葡萄与被告买恩殿、王怀亮、张中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赵葡萄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赵葡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葡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葡萄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