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9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254号

原告石某某,女,1979年11月17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9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8日9时在郏县人民法院堂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石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杰申

审 判 员  朱彦军

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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