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聚兴与姜玉花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7:19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72号

原告王聚兴,男,1958年8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保善,男,1992年5月8日生。系王聚兴之子。

原告姜玉花,女,1933年6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兴诉被告姜玉花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聚兴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聚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聚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聚兴负担。

审判员  马新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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