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殷国炎,男,1968年9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顺立,男,1960年8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子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亮,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宝郏段第七标项目部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国炎与被告胡顺立,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国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殷国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殷国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国炎撤回对被告胡顺立,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殷国炎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