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7月17日生。
被告刘某,男,1984年1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