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许昌同康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吼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亚红,女,1972年10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征雁,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合创共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代表人丁春林,分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合创共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颖,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同康园林花木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合创共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被告武汉合创共景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同康园林花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同康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同康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许昌同康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雪云
审 判 员 刘笑月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