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380号
原告王某,男,1977年4月10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1991年8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晓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