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超英、王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8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超英,女,1959年7月15日生。

被告王璐,男,1979年3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超英、王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超英、王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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