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4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至续,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超英,女,1959年7月15日生。
被告王璐,男,1979年3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超英、王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超英、王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