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袁某,女,1978年5月7日生。
被告李某,男,1966年8月12日生。
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袁某与李某在外出打工期间相识,于2001年3月1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6月26日生儿子李某甲,于2008年1月12日生女儿李某乙。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婚后性格不合,2012年下半年李某与别的女子同居生活,经多次劝说,李某仍不回家,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感情。袁某于2013年1月曾起诉与李某离婚,由于李某下落不明,后撤回起诉。现双方没有和好的希望,故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子女李某甲、李某乙由袁某抚养,抚养费李某承担。
被告李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袁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1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双方感情一般。1998年6月26日生儿子李某甲,于2008年2月18日生女儿李某乙。2012年李某外出之后李某甲、李某乙跟随袁某生活。2013年袁某曾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又撤回起诉。撤诉后李某仍下落不明,现袁某又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郏县王集乡蓝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12年元月李某外出,至今没有音讯。2014年7月30日经询问李某哥哥李乃显,其称父母双亡,李某已经六年时间没有与家人联系过。
上述事实,有对李某哥哥李乃显的询问笔录,及袁某、李某的结婚证、袁某身份证的复印件、李某甲、李某乙户口簿复印件、郏县王集乡蓝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郏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袁某与李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子女,但双方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分居2年之久,且袁某曾起诉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袁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李某甲、李某乙的抚养问题,因李某下落不明,李某甲、李某乙现跟随袁某,故应由袁某抚养。关于抚养费及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由于李某下落不明,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袁某与李某离婚;
双方婚生子女李某甲、李某乙由袁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何星布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