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346号
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闫爱枝,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爱枝,李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郏民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闫爱枝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闫爱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茨芭乡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姬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