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杨利枝,女,56岁。
原告李艳召,男,44岁。
原告李建召,男,42岁。
原告曹桂平,女,51岁。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付申,男,62岁。
被告李文召,男,46岁。
被告李文强,男,38岁。
第三人河南润叶房地产开发公司。
代表人王书叶,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与被告李文召、李文强、第三人河南润叶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文召、李文强、第三人河南润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撤回对李文召、李文强、第三人河南润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负担。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