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与李文召、李文强、第三人河南润叶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7:18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杨利枝,女,56岁。

原告李艳召,男,44岁。

原告李建召,男,42岁。

原告曹桂平,女,51岁。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付申,男,62岁。

被告李文召,男,46岁。

被告李文强,男,38岁。

第三人河南润叶房地产开发公司。

代表人王书叶,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与被告李文召、李文强、第三人河南润叶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文召、李文强、第三人河南润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撤回对李文召、李文强、第三人河南润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利枝、李艳召、李建召、曹桂平负担。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晨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