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醒、王彦章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7:18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341号

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彦章,男。

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醒、王彦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郏民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彦章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彦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茨芭乡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姬登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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