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7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7月26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2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何星布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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