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366号
原告李桂青,女,1950年8月16日生。
被告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
代表人高国清,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永亮,任学校总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时永涛,任法制副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青与被告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青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青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李桂青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桂青撤回对被告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青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雪云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