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进装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7:17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342号

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进装,男。

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进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郏民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进装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进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冢头镇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姬登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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