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343号
申请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马国军,男。
本院在执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振有、曹兰、马国军、李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郏民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国军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国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薛店镇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姬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