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26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耀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献宏、刘国增,均系公司员工。
被告马进军,男,1959年9月8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与被告马进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云
审 判 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