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彩侠、刘某某与刘麦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5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49号

原告姚彩侠,女,1970年3月15日生。

原告刘某某,女,1999年12月3日生。

法定代理人姚彩侠,女,1970年3月15日生。

被告刘麦坡,男,1956年5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姚彩侠、刘某某与刘麦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姚彩侠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姚彩侠、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彩侠、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姚彩侠、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小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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